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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最大侵犯商业秘密案一审判赔近1127万
[发布日期:2013-07-09  点击次数:1319]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了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原告全球最大粘结钕铁硼磁粉生产商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胜诉,法院判处夏凌远、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高达1126.8万余元的损失。

  此案系江苏知识产权审判历史上,在商业秘密纠纷领域中判赔额最高的案件。由于此案涉及情况复杂,从双方发生纠纷到进入司法程序历经7,在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中院的积极介入下,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也凸显了江苏法院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坚持司法公正的理念。

  据了解,粘结钕铁硼磁粉主要用于制造粘结钕铁硼磁体,是一种第三代稀土永磁体,具有体积小、重量轻、强度好、定性自由度大等特点,其成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电机、空调器、数码产品、光盘驱动器、硬盘驱动器等,市场需求十分广阔。

  原告麦格昆磁天津公司诉称,其取得了麦格昆磁在中国境内使用其全部知识产权许可,并与所有员工签署保密协议,采取了各种严格的保密措施。但从该公司1998年在中国筹建起,被告之一的辽宁籍专家夏凌远就与该公司员工秘密接触,其中一名员工张大鸣全面深入参与天津公司组建调试,了解了所有技术秘密。2004,夏凌远与张大鸣作为实际出资人成立苏州瑞泰公司。

  2005,麦格昆磁天津公司发现苏州瑞泰公司非法使用其技术秘密生产磁性材料后,2006年由麦格昆磁公司在美国提起民事诉讼,后张大鸣、夏凌远和其他侵权人与麦格昆磁公司及天津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其中明确了天津公司生产工艺为商业秘密,而夏凌远等则承诺保密、不得使用或透露给他人。但此后,被告夏凌远采用了更为隐秘方式侵权并于20078月起在苏州开始大规模生产。

  20096,苏州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及时扣押了涉嫌侵权设备,并进行了鉴定,确认了瑞泰公司使用的甩带轮总成及相关结构与麦格昆磁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但瑞泰公司又重新安装了新的设备用于生产,被警方再次扣押并重新鉴定。根据财务审计资料显示,瑞泰公司在近两年时间里销售额达4973余万元,销售利润达1126.8万余元。

  被告夏凌远辩称,麦格昆磁的相关秘密点是公知技术,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且在美国的和解协议并没明确存在侵权行为,还认为自己在瑞泰公司无股份,不能认定为侵权。瑞泰公司则以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公知领域可以找到的,不存在秘密可言等理由辩称不存在侵权而获利巨大。

  苏州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在审理期间,进行了多轮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江苏省技术市场技术鉴定服务中心和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等,对被告所持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当庭接受质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司法鉴定结论认定该技术信息不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了解和掌握,不为公众所知悉,为非公知技术信息,依法应认定涉案技术为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两被告认为公安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不能直接在民事诉讼中引用的观点亦不成立,不予支持。瑞泰公司在使用涉案保密技术信息后,由经营亏损转为盈利,侵权与获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侵权获利经财务审计,数额确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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